在综合应用能力考试的公文写作中,“函”与“通知”的误用是考生高频失分点之一。两类文种虽同属法定公文,但在行文方向、内容结构、语言风格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。混淆使用不仅暴露格式不规范问题,更可能因违背行文规则导致扣分。浙石将从格式、适用范围、语言表达三方面剖析常见错误,帮助考生精准规避失分风险。
格式规范差异——标题与文号易混淆
“函”与“通知”的格式要求截然不同。函的标题通常为“关于××的函”,且需标注发文字号,例如“×函〔2023〕×号”;而通知的标题则直接以“通知”结尾,如“关于开展××工作的通知”,其发文字号根据发文机关级别灵活处理。考生若混淆标题命名规则,或在函中遗漏发文字号,均会被判定为格式错误。例如,将平行单位间商洽事项的公文误标为“通知”,即属于文种选择失当。
适用范围混淆——行文关系决定文种选择
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、询问答复问题,而行文关系为上下级时则需使用通知。例如,某市财政局向市教育局请求协助调研,应使用“函”;若市教育局向下属单位部署工作,则须采用“通知”。部分考生因忽视单位间隶属关系,错误使用“通知”向平级单位提出请求,直接违反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,导致内容与文种不匹配的扣分。
语言风格错位——谦敬语气与指令性表述冲突
函的语言需体现平等协商原则,常用“请予支持”“盼复”等谦敬措辞;而通知作为下行文,语言应简洁明确,多用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”“请遵照执行”等指令性表述。若在函中误用“必须”“务必”等强制性词汇,或在通知中过度使用协商语气,均会造成语体风格矛盾。例如,某考生在答复平行单位的函件中写道“请严格执行上述要求”,此类表述易被判定为语言失当。
由此可见,准确区分“函”与“通知”需紧扣格式规范、行文关系、语言表达三大核心维度。考生在备考时应熟记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,结合具体情境分析发文机关层级关系,并通过对比范例强化语感训练。关注浙石公考,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~